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5號上訴人基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連福吳威璋 被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法定代理人 劉家成 訴訟代理人 沈聰猛 被上訴人 吳中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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