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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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866號聲請人 牛富靖 相對人 李權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後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三十六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9年度司票字第86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107年5月15日│10,000元│107年10月15日│107年10月15日│CH260681││├──┼───────┼───────┼───────┼───────┼──────┼───┤│002│107年1月12日│10,000元│107年11月5日│107年11月5日│CH793462││├──┼───────┼───────┼───────┼───────┼──────┼───┤│003│107年5月15日│10,000元│107年11月15日│107年11月15日│CH260682││├──┼───────┼───────┼───────┼───────┼──────┼───┤│004│107年1月12日│10,000元│107年12月5日│107年12月5日│CH793463││├──┼───────┼───────┼───────┼───────┼──────┼───┤│005│107年5月15日│10,000元│107年12月15日│107年12月15日│CH260683││├──┼───────┼───────┼───────┼───────┼──────┼───┤│006│107年1月12日│10,000元│108年1月5日│108年1月5日│CH793464││├──┼───────┼───────┼───────┼───────┼──────┼───┤│007│107年5月15日│10,000元│108年1月15日│108年1月15日│CH260684││├──┼───────┼───────┼───────┼───────┼──────┼───┤│008│107年1月12日│10,000元│108年1月20日│108年1月20日│CH793465││├──┼───────┼───────┼───────┼───────┼──────┼───┤│009│107年1月12日│10,000元│108年2月5日│108年2月5日│CH793466││├──┼───────┼───────┼───────┼───────┼──────┼───┤│010│107年5月15日│10,000元│108年2月15日│108年2月15日│CH260685││├──┼───────┼───────┼───────┼───────┼──────┼───┤│011│107年1月12日│10,000元│108年3月5日│108年3月5日│CH793467││├──┼───────┼───────┼───────┼───────┼──────┼───┤│012│107年5月15日│10,000元│108年3月15日│108年3月15日│CH260686││├──┼───────┼───────┼───────┼───────┼──────┼───┤│013│107年1月12日│10,000元│108年4月5日│108年4月5日│CH793468││├──┼───────┼───────┼───────┼───────┼──────┼───┤│014│107年5月15日│10,000元│108年4月15日│108年4月15日│CH260687││├──┼───────┼───────┼───────┼───────┼──────┼───┤│015│107年1月12日│10,000元│108年5月5日│108年5月5日│CH793469││├──┼───────┼───────┼───────┼───────┼──────┼───┤│016│107年5月15日│10,000元│108年5月15日│108年5月15日│CH260688││├──┼───────┼───────┼───────┼───────┼──────┼───┤│017│107年1月12日│10,000元│108年5月20日│108年5月20日│CH793470││├──┼───────┼───────┼───────┼───────┼──────┼───┤│018│107年1月12日│10,000元│108年6月5日│108年6月5日│CH793471││├──┼───────┼───────┼───────┼───────┼──────┼───┤│019│107年5月15日│10,000元│108年6月15日│108年6月15日│CH260689││├──┼───────┼───────┼───────┼───────┼──────┼───┤│020│107年1月12日│10,000元│108年7月5日│108年7月5日│CH793472││├──┼───────┼───────┼───────┼───────┼──────┼───┤│021│107年5月15日│10,000元│108年7月15日│108年7月15日│CH260690││├──┼───────┼───────┼───────┼───────┼──────┼───┤│022│107年1月12日│10,000元│108年8月5日│108年8月5日│CH793473││├──┼───────┼───────┼───────┼───────┼──────┼───┤│023│107年5月15日│10,000元│108年8月15日│108年8月15日│CH260691││├──┼───────┼───────┼───────┼───────┼──────┼───┤│024│107年1月12日│10,000元│108年9月5日│108年9月5日│CH793474││├──┼───────┼───────┼───────┼───────┼──────┼───┤│025│107年5月15日│10,000元│108年9月15日│108年9月15日│CH260692││├──┼───────┼───────┼───────┼───────┼──────┼───┤│026│107年1月12日│10,000元│108年9月20日│108年9月20日│CH793475││├──┼───────┼───────┼───────┼───────┼──────┼───┤│027│107年1月12日│10,000元│108年10月5日│108年10月5日│CH284551││├──┼───────┼───────┼───────┼───────┼──────┼───┤│028│107年5月15日│10,000元│108年10月15日│108年10月15日│CH260693││├──┼───────┼───────┼───────┼───────┼──────┼───┤│029│107年1月12日│10,000元│108年11月5日│108年11月5日│CH284552││├──┼───────┼───────┼───────┼───────┼──────┼───┤│030│107年5月15日│10,000元│108年11月15日│108年11月15日│CH260694││├──┼───────┼───────┼───────┼───────┼──────┼───┤│031│107年1月12日│10,000元│108年12月5日│108年12月5日│CH284553││├──┼───────┼───────┼───────┼───────┼──────┼───┤│032│107年5月15日│10,000元│108年12月15日│108年12月15日│CH260695││├──┼───────┼───────┼───────┼───────┼──────┼───┤│033│107年1月12日│10,000元│109年1月5日│109年1月5日│CH284554││├──┼───────┼───────┼───────┼───────┼──────┼───┤│034│107年5月15日│10,000元│109年1月15日│109年1月15日│CH260696││├──┼───────┼───────┼───────┼───────┼──────┼───┤│035│107年1月12日│10,000元│109年1月20日│109年1月20日│CH284555││├──┼───────┼───────┼───────┼───────┼──────┼───┤│036│107年1月12日│10,000元│109年2月5日│109年2月5日│CH284556││└──┴───────┴───────┴───────┴───────┴──────┴───┘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