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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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0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同法第15條亦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並有明文可參。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實際住所地在「桃園縣○○鄉○○路○○號8樓之3」,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陳述、及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是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本件即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專屬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李瑞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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