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救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救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救字第24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黃志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因積欠貳佰餘萬元債務,別無其他財產,且每月入不敷出,實無力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4,420元,業據提出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堪認其主張屬實,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許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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