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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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63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7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易字第63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97年度易字第631號刑事判決已於民國97年8月20日依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項之規定,囑託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送達因另案於該所執行中之被告甲○○收受,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佐,被告依法應於上開判決送達後10日內提起上訴,惟被告遲至97年9月22日始提出上訴,有臺灣臺北看守所戒護科收狀戳乙枚附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被告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本院自應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2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