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2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256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陳信華 債務人賴石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