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07號107年度聲字第813號聲請人即被告 賴書生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46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或刑之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等範疇,自無羈押與否、停止羈押等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97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賴書生(下稱被告)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466號裁定予以羈押,惟該裁定認定被告有逃亡之虞,實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因該事實尚未發生,且被告雖屬通緝,然係自己到案,足見被告實有面對司法制裁之決心;再者,原裁定認定被告有湮滅證據、勾串證人之虞,然此業經本院認無禁見之必要而歸消滅;羈押被告乃嚴重限制人身自由之行為,是繼續羈押被告已逾必要之程度,而與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解釋明顯不符;且被告有固定住所,亦願與被害人和解,可見犯後態度十分良好,但失去自由之被告實難與被害人處理債務及相關後續問題,倘以相當之擔保或其他處分,應足以約束被告日後依法到庭應訊及入監執行,是懇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被告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068號判決有期徒刑
9月,嗣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
6年度上易字第132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執助法字第222號令被告自107年6月15日起入監執行,此有上開執行指揮書1份在卷足憑,是被告現屬在監執行有期徒刑之受刑人,而非本院審理中受羈押之刑事被告。從而,被告執前揭事由,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