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更(一)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159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任敏文即任峻宇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林英志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薇潔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