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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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3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即受刑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附表編號二至五減刑後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分別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均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查,受刑人上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並均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按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依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關於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之規定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應先敘明。
三、經核受刑人檢附之相關卷證,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附表:
┌───────┬──────┬──────┬──────┬──────┬──────┐│編號│1│2│3│4│5│├───────┼──────┼──────┼──────┼──────┼──────┤│罪名│加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違反電子遊戲│行使偽造私文││││品│品│場管理條例│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拘役40日│有期徒刑9月│││2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電子遊戲場業│刑法第216條│││第1項第3款│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管理條例第22│、第210條││││1項│第2項│條││├───────┼──────┼──────┼──────┼──────┼──────┤│犯罪日期│自94年5月5日│94年8月24日│94年8月24日│94年5、6月至│自94年7月中│││起至95年1月│││94年10月5日│旬起至94年8│││28日止││││月中旬│├───────┼──────┼──────┼──────┼──────┼──────┤│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關年度及案號│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4│法院檢察署94│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速偵字第│年度偵字第│││8658號、│4876號│4876號│2392號│11909號│││12857號、│││││││22228號、95│││││││年度偵字第│││││││2780號、4131│││││││號、4597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後│││法院│法院│法院│法院││事├────┼──────┼──────┼──────┼──────┼──────┤│實│案號│95年度上訴字│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壢簡字│95年度易字第││審││第1076號│292號│292號│第330號│911號││├────┼──────┼──────┼──────┼──────┼──────┤││判決日期│95年5月3日│95年4月14日│95年4月14日│95年4月21日│95年7月26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定│││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上訴字│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壢簡字│95年度易第││││第1076號│292號│292號│第330號│911號││├────┼──────┼──────┼──────┼──────┼──────┤││判決日期│95年5月3日│95年5月11日│95年5月11日│95年5月24日│95年8月21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十六年罪犯減刑│3款│3款│3款│3款│3款││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拘役貳拾日│有期徒刑肆月││公權期間或罰金││又拾伍日│又拾伍日││又拾伍日││額││││││├───────┼──────┼──────┼──────┼──────┼──────┤│易科罰金折算標│不得易科罰金│銀元參佰元即│銀元參佰元即│銀元參佰元即│銀元參佰元即││準││新臺幣玖佰元│新臺幣玖佰元│新臺幣玖佰元│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折算壹日│折算壹日│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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