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身份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51號原告 張峰瑞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 律師複代理人 林漢青 律師被告磊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士豪 上當事人間確認董事身份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43號確認監事身分不存在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7年1月11日裁定命在該確認監事身分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43號判決及該案卷宗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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