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1號3聲 請 人4即 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法定代理人 吳英世 000000007上列聲請人即清算管理人因債務人 陳許美英 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8事件所製作之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9主 文10管理人於107年9月10日所作成如附件之分配表,應予認可。
11理 由12
一、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13,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管理人應作成分配14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15可,並公告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2項16、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17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選18任聲請人為清算財團之管理人,茲於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19日後,發現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可分配於債權人者,作成分配20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送請本院認可等語。查21管理人所作成之上開分配表,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22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之規定相符,所載分配之順位、比23例及方法亦無違誤,應予裁定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24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25官提出異議。
26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27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第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