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95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乙○○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昌明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重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凃裕斗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書記官吳華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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