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重勞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原告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人豪 訴訟代理人 李奎霖 律師
朱慧倫 律師 林文鵬 律師被告 毛榮華
尤信益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 律師
陳立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確認僱傭關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確認僱傭關存在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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