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9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
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魏嘉信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機關年度├─┬─────┬─────┼─┬─────┬─────┤││││││案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判決確定日│備註│││││││院│││院││期││├───┼───┼────┼─────┼─────┼─┼─────┼─────┼─┼─────┼─────┼───┤│1│竊盜│拘役30日│98.04.26│雲林地檢98│雲│98年度六簡│98.06.16│雲│98年度六簡│98.07.09│雲林地││││││年度速偵字│林│字第100號││林│字第100號││檢98年││││││第123號│地│││地│││度執字│││││││院│││院│││第1672│││││││││││││號(已│││││││││││││執畢)│├───┼───┼────┼─────┼─────┼─┼─────┼─────┼─┼─────┼─────┼───┤│2│竊盜│拘役35日│98.05.09│彰化地檢98│彰│98年度簡字│98.12.22│彰│98年度簡字│99.02.11│彰化地││││││年度偵字第│化│第2513號││化│第2513號││檢99年││││││7635號│地│││地│││度執字│││││││院│││院│││第12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