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2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原告 張勤妹 被告 黃燦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交易字第1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燦煌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張勤妹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業已死亡,經本院判決不受理,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梁昭銘法官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