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27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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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2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72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吳依紋 相對人即債務人 龔揚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零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陸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