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3號聲請人 黃裕舜 相對人財團法人高原國民小學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原國民小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6年12月18日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並提出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7年2月
9日桃教終字第1070011159號函、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表及捐助章程為證。
三、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核准,有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函文可佐,其聲請變更章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劉雅婷附表:
┌─────────────┬─────────────┐│章程原條文│修正條文│├─────────────┼─────────────┤│第六條│第六條││本會董事會設董事九人,其中│本會董事會設董事七人,其中││本校校長、校友會會長等兩人│本校校長、家長會會長、校友││為當然董事。其餘第一屆董事│會會長及高原里里長等四人為││由原捐助代表選聘之,第二屆│當然董事。第一屆董事由原捐││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助代表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之。董事均為無給職。│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第七條│第七條││本會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本會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含當│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含當││事董事之本職異動)出缺時。│事董事之本職異動)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聘適當人員補足│董事會得另行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兩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下屆董事。│選下屆董事。│├─────────────┼─────────────┤│第十一條│第十一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董事會應│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召開會議審定當年度工作計畫││備查。│及經費預算(如遇基金會董事│││改選得提前至12月召開會議)│││,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每年│││四月底前董事會應召開會議審│││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經費運│││用及財產清冊,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