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1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503號抗告人Hihg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抗告人 謝諒 獲抗告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Hsieh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吳祚大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8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林玉蕙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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