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3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354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淑琴 (即 林昱宏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及請求內容。
二、提出債務人張淑琴(即林昱宏之遺產管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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