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2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2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泓瑋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第55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泓瑋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卡壹枚)及信封壹個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卡1枚)及信封1個(其內原裝有被害人 張玉麒 交付予被告黃泓瑋之利息2000元,該2000元業經發還被害人),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