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240號
原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定代理人高華柱訴訟代理人許博堯律師被告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六行所載二三三地號(面積零點零捌壹伍玖公頃,如附圖四),應更正為二三三地號(面積零點零捌壹伍零玖公頃,如附圖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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