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執消債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除係維持生計所必要者外,不得購買單價1萬元以上之動產,並不得有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禁止為賭博、投機行為、搭乘高鐵、飛行器、出國旅遊或遊學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或美容醫療等行為,如非緊急必要,不得搭乘計程車。
(三)不得買賣不動產,且不得為金錢借貸或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受僱於屏東市○○○市○街○○號「布袋蚵仔煎」工作,日薪新台幣(下同)
600元,如整月無休,加計全勤獎金2,000元,每月可得薪資20,000元,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僱主 江啟信 開立之員工職務證明書、薪資證明書各一份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分8年(96期)清償,每月還款金額4,000元,清償總額合計384,000元,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53.44%。本院參酌債務人名下除車號00-0000號國瑞牌汽車一部外,已無可供換價之財產,上開汽車為0000年份出廠,車齡已17年,衡情已無殘值可供變價以清償債務,而其配偶 林水切 已亡故(90年6月16日歿),未成年子女 林弈辰 (00年0月0日生)、 林宇航 (00年00月00日生)均就學中,名下亦無財產等情,有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戶籍謄本各1份附卷足憑。揆之債務人每月收入20,000元,扣除每月還款金額4,000元,即所預留供其與二位未成年子女每月膳食、教育、交通、通訊、勞健保及其他雜支等生活必要費用約16,000元,參酌其住居之台灣省屏東縣依內政部社會司公佈之9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9,829元之標準,其所預留之上開與子女之生活費,僅勉力維持基本生活之所需,應屬合理。
三、次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目的,除保障債權人集團性滿足之最大化及公平化外,並為賦與債務人重建復甦其經濟生活之機會。故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制度之構築首需強調生活再建及破綻預防,提高債務人工作意願並改善其生活習慣,使能重新出發,從而保障其生存權,並促進其義務遂行能力,儘可能永續性回復信用。本件債務人已無可換價之財產,有固定之收入,配偶已歿,多年來獨立扶養二位未成年子女,所預留之生活費僅勉力維持基本生活需求等情已如前述,而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已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
53.44%,並已將清償年限延長為條例所規定之最長年限8年,考量其清償能力及所提更生方案尚屬允當、可行。
四、另查,債務人更生方案應自何時開始清償及分期清償方法未記載明確,為杜爭議,爰定為由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於每月10日前(遇假日順延至次上班日),依更生方案所示之每期清償額分別給付給各債權人,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應為相當之限制。
六、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蘇聰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張文俊附件(更生方案):
(一)清償期間及分期清償方法: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8年,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計清償96期。
(二)清償之金額及成數:每期清償4,000元。
依本方案所定總清償金額為384,000元,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53.44%。
(三)給付方式:由債務人於本裁定確定翌日起,於每月10日前(遇假日順延至次上班日),依更生方案所示之每期清償額,分別給付給各債權人。
(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比例及清償額:┌────────┬─────┬─────┬─────┬─────┐│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額│清償總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3,143│15.75%│630│60,480│├────────┼─────┼─────┼─────┼─────┤│荷商荷蘭商業銀行│54,073│7.53%│301│28,896│├────────┼─────┼─────┼─────┼─────┤│日盛國際商業銀行│49,344│6.87%│275│26,400│├────────┼─────┼─────┼─────┼─────┤│香港上海匯豐銀行│81,233│11.31%│452│43,39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7,863│2.49%│100│9,600│├────────┼─────┼─────┼─────┼─────┤│萬泰商業銀行│63,665│8.86%│354│33,984│├────────┼─────┼─────┼─────┼─────┤│慶豐商業銀行│57,256│7.97%│319│30,624│├────────┼─────┼─────┼─────┼─────┤│大眾商業銀行│76,949│10.71%│428│41,088│├────────┼─────┼─────┼─────┼─────┤│花旗商業銀行│143,630│19.99%│800│76,800│├────────┼─────┼─────┼─────┼─────┤│台北富邦商業銀行│61,346│8.54%│341│32,736│├────────┼─────┼─────┼─────┼─────┤│加總│718,502│100%│4,000│384,000│├────────┼─────┴─────┴─────┴─────┤│清償成數│5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