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4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曾郁榮 律師被告丙○○被告甲○○
一、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9日所為之裁定撤銷。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