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十四號上訴人 陳文克 訴訟代理人 邱任晟 律師被上訴人 劉財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本院內湖簡易庭九十八年度湖簡字第二三七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書記官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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