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24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24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業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24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53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損壞電度表,使其失效不準而竊電,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附錄法條:
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竊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電業供電,而在其供電線路上私接電線者。
二、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者。
三、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者。
四、在電價較低之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者。
五、包燈用戶,在原定電燈盞數及瓦特數以外,私自增加盞數或瓦特數者。
六、電力用戶,在原申請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以外,私自增加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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