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1141號
101年度交聲字第1142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143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144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145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146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147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148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149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150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151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152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153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154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155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156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157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158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159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160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161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162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163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164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165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166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167號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孫玉恬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民國91年至96年間居住在國立臺北大學宿舍即臺北市○○區○○街○○號,畢業之後,身分居留證地址變更為臺北市○○區○○街○○巷○號2樓之4,期間如有違規或停車費均有收到罰單並有繳納,惟伊於101年2月10日收到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25筆停車費未繳之罰單及另2筆新臺幣(下同)900元、1200元之罰單,上開27筆罰單均係累積多年之罰單,伊之前並未收到此27筆罰單,為何至今才一併寄到伊住所地;況且,上開27筆停車費未繳之罰單,原本每張停車費用為20元,僅因未收到繳費單而未繳納,每筆罰鍰竟達300元,實係剝削老百姓的血汗錢;伊自10
0年10月便失業,無法繳納鉅額罰款,且目前需要機車作為尋找工作之交通工具,伊願意繳納原停車費每筆20元及另2筆900元、1200元之罰鍰,懇請撤銷原處分云云。
二、關於如附表編號2至11、13至27號所示裁決書部分:
㈠、按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所稱之交通事件,係指違反本條例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處罰後,聲明異議之事件;而法院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101年10月2日廢止前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2條、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受處分人對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裁決聲明異議,應以原處分係合法有效作成且未經撤銷為其前提要件,倘該處分尚未合法作成或於作成後業經撤銷而失其存在,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亦失所附麗,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㈡、經查,異議人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下稱原處分機關)所為如附表編號2至11、13至27號所示共25件裁決書不服部分,其於101年4月3日具狀提出聲明異議後,經本院依職權函循原處分機關,經原處分機關函覆異議人於101年11月7日向舉發機關補繳停車費在案,原處分機關分別於101年10月8日及同年12月20日同意註記免罰等情,此有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01年12月26日北市裁申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函附之違規查詢表1紙及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停車費查詢作業影本3紙在卷可稽(見101年度交聲字第1141號卷第138至142頁)。故本院裁判時,原處分機關所為如附表編號2至11、13至27號所示之裁決書,業經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撤銷而失其效力,則異議人聲明異議之標的已不存在,揆諸上開說明,異議人之異議權應已喪失,其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命補正,自均應予駁回。
三、關於如附表編號1、12號所示裁決書部分:
㈠、按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100年11月4日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期間乃法定期間其逾期提起異議者,異議權即已喪失。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向管轄法院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101年10月2日廢止前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1條亦有明文。復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定有明文。再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及第74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又按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形,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3項之送達方法以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得依同法第78條之規定為公示送達。
㈡、查異議人於91年至96年間係居住在國立臺北大學宿舍即臺北市○○區○○街○○號,為異議人所自承,又其係自100年7月20日始變更住址為臺北市○○區○○街○○巷○號2樓之4一情,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見同上交聲卷第106頁),先予敘明。
㈢、就附表編號1部分:本件異議人於97年11月10日10時5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在臺北市○○○路○段○○○巷周邊,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經舉發機關拍照存證,並於97年11月12日製單舉發(北市交停字第1AD464
690號),於97年11月13日送達異議人當時住所即臺北市○○區○○街○○號,有大宗掛號單1紙可憑(見同上交聲卷第98頁反面);異議人未於應到案日期前陳述意見,經原處分機關於98年4月3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以如附表編號1號所示北市裁催字第裁22-1AD464690號裁決書,裁罰新臺幣1200元處分,並於同年4月13日,交由郵政機關向異議人當時住所即臺北市○○區○○街○○號為送達,惟因查無此人,遭郵局退回,原處分機關遂於98年9月9日刊登於臺北市政府公報(即臺北市政府公報出版日)以為公示送達,並自最後刊登之日(即98年9月9日)起20日(即98年9月28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上開裁決書、訴訟(行政)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1紙、臺北市政府98年秋字第51期公報(節本)3紙附卷可證(見同上交聲卷第87至91頁);則異議人如對原處分機關如附表編號1號之裁決不服,依照上述說明,其合法提出異議期間應自98年9月29日(即公示送達生效之翌日)起算20日,即至98年10月19日止,又98年10月19日為星期五,非例假日,並無延長聲明異議期間之問題,亦即異議人至遲應於98年10月19日前聲明異議。惟異議人遲至101年4月3日始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聲明異議狀,此有該聲明異議狀、原處分機關戳記在卷可佐,則異議人之異議顯已逾期,所為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㈣、就附表編號12部分:異議人於99年2月10日17時14分許,將上開車號輕型機車停放在臺北市○○街○○○號週邊,經舉發機關以「在劃有紅線路段停車」,於99年2月22日製單舉發(北市交停字第1AF219123號),上開舉發通知單以掛號郵寄至異議人當時住所即臺北市○○區○○街○○號,因「遷移新址不明」而遭退回,再於99年3月10日交寄郵局辦理寄存送達程序,但仍因「無此人」而遭郵局退回,嗣舉發機關遂於99年5月14日刊登於臺北市政府公報以為公示送達,並自最後刊登之日起20日(即99年6月3日)發生送達之效力,異議人未於應到案日期前陳述意見,經原處分機關於101年2月
2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如附表編號12號所示北市裁催字第裁22-1AF219123號裁決書,裁罰新臺幣900元處分,並於101年2月7日交由郵政機關向異議人當時之住所即臺北市○○區○○街○○巷○號2樓之4為送達,並由該址「統一小築」大廈管理員即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收受等情,有上開裁決書、單退信封、寄存送達書各1紙、臺北市政府99年夏字第31期公報(節本)3紙、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送達證書、一次裁罰清冊各1紙附卷可證(見同上交聲卷第41至43頁、第92至93頁、第145至146頁),而依該裁決書寄送之地址為與異議人聲明異議狀所記載之住所相符,是依據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本件即無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是異議人如對原處分機關如附表編號12號之裁決不服,應於裁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聲明異議,則合法提出異議期間應自101年2月8日(即收受裁決書之翌日)起算至101年2月27日止,又101年2月27日為星期一,非例假日,並無延長聲明異議期間之問題,亦即異議人至遲應於101年2月27日前聲明異議。惟異議人遲至101年4月3日始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聲明異議狀,此有該聲明異議狀、原處分機關戳記在卷可佐,則異議人之異議顯已逾期,所為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0條第1項、101年10月2日廢止前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諾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附表:
┌─┬───┬─────┬────────┬──────┬─────┬───┬───────┐│編│案號│違規時間及│違規行為│舉發通知單號│裁決書案號│罰鍰金│備註││號││地點│││及日期│額(新│││││││││臺幣)│││││││││││││││││││││││││││││├─┼───┼─────┼────────┼──────┼─────┼───┼───────┤│1│101年│97年11月10│於身心障礙專用停│北市交停字第│98年4月3│1200元│舉發通知單於97│││度交聲│日臺北市南│車位違規停車(道│1AD464690號│日北市裁催││年11月13日送達│││字第11│京東路4段│路交通管理處罰條││字第裁22-1││、裁決書於98年│││41號│158巷周邊│例第56條第1項第││AD464690號││9月9日公示送達│││││10款)│││││├─┼───┼─────┼────────┼──────┼─────┼───┼───────┤│2│101年│98年4月23│在道路收費停車處│北市交停字第│101年2月│300元│註記免罰│││度交聲│日臺北市成│所停車經催繳不依│1AE97198號│2日北市裁│││││字第11│都路│規定繳費(道路交││催字第裁22│││││42號││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AE797198│││││││56條第2項)││號│││├─┼───┼─────┼────────┼──────┼─────┼───┼───────┤│3│101年│98年10月26│在道路收費停車處│北市交停字第│101年2月│300元│註記免罰│││度交聲│日臺北市許│所停車經催繳不依│1AG041102號│2日北市裁│││││字第11│昌街│規定繳費(道路交││催字第裁22│││││43號││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AG041102│││││││56條第2項)││號│││├─┼───┼─────┼────────┼──────┼─────┼───┼───────┤│4│101年│98年10月30│在道路收費停車處│北市交停字第│101年2月│300元│註記免罰│││度交聲│日臺北市許│所停車經催繳不依│1AG046974號│2日北市裁│││││字第11│昌街│規定繳費(道路交││催字第裁22│││││44號││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AG046974│││││││56條第2項)││號│││├─┼───┼─────┼────────┼──────┼─────┼───┼───────┤│5│101年│98年11月2│在道路收費停車處│北市交停字第│101年2月│300元│註記免罰│││度交聲│日臺北市許│所停車經催繳不依│1AG050384號│2日北市裁│││││字第11│昌街│規定繳費(道路交││催字第裁22│││││45號││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AG050384│││││││56條第2項)││號│││├─┼───┼─────┼────────┼──────┼─────┼───┼───────┤│6│101年│98年11月10│在道路收費停車處│北市交停字第│101年2月│300元│註記免罰│││度交聲│日臺北市許│所停車經催繳不依│1AG060783號│2日北市裁│││││字第11│昌街│規定繳費(道路交││催字第裁22│││││46號││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AG060783│││││││56條第2項)││號│││├─┼───┼─────┼────────┼──────┼─────┼───┼───────┤│7│101年│98年11月13│在道路收費停車處│北市交停字第│101年2月│300元│註記免罰│││度交聲│日臺北市漢│所停車經催繳不依│1AG065408號│2日北市裁│││││字第11│口街1段│規定繳費(道路交││催字第裁22│││││47號││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AG065408│││││││56條第2項)││號│││├─┼───┼─────┼────────┼──────┼─────┼───┼───────┤│8│101年│98年11月27│在道路收費停車處│北市交停字第│101年2月│300元│註記免罰│││度交聲│日臺北市漢│所停車經催繳不依│1AG083773號│2日北市裁│││││字第11│口街1段│規定繳費(道路交││催字第裁22│││││48號││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AG083773│││││││56條第2項)││號│││├─┼───┼─────┼────────┼──────┼─────┼───┼───────┤│9│101年│98年12月11│在道路收費停車處│北市交停字第│101年2月│300元│註記免罰│││度交聲│日臺北市南│所停車經催繳不依│1AG101543號│2日北市裁│││││字第11│陽街│規定繳費(道路交││催字第裁22│││││49號││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AG101543│││││││56條第2項)││號│││├─┼───┼─────┼────────┼──────┼─────┼───┼───────┤│10│101年│99年1月7│在道路收費停車處│北市交停字第│101年2月│300元│註記免罰│││度交聲│日臺北市許│所停車經催繳不依│1AG132992號│2日北市裁│││││字第11│昌街│規定繳費(道路交││催字第裁22│││││50號││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AG132992│││││││56條第2項)││號│││├─┼───┼─────┼────────┼──────┼─────┼───┼───────┤│11│101年│99年1月8│在道路收費停車處│北市交停字第│101年2月│300元│註記免罰│││度交聲│日臺北市許│所停車經催繳不依│1AG134139號│2日北市裁│││││字第11│昌街│規定繳費(道路交││催字第裁22│││││51號││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AG134139│││││││56條第2項)││號│││├─┼───┼─────┼────────┼──────┼─────┼───┼───────┤│12│101年│99年2月10│在禁止臨時停車處│北市交停字第│101年2月│900元│舉發通知單於99│││度交聲│日臺北市廣│所停車(道路交通│1AF219123號│2日北市裁││年5月14日公示│││字第11│州街211號│管理處罰條例第56││催字第裁22││送達、裁決書於│││52號│周邊│條第1項第1款)││-1AF219123││101年2月7日│││││││號││送達│├─┼───┼─────┼────────┼──────┼─────┼───┼───────┤│13│101年│99年2月11│在道路收費停車處│北市交停字第│101年2月│300元│註記免罰│││度交聲│日臺北市許│所停車經催繳不依│1AG173879號│2日北市裁│││││字第11│昌街│規定繳費(道路交││催字第裁22│││││53號││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AG173879│││││││56條第2項)││號│││├─┼───┼─────┼────────┼──────┼─────┼───┼───────┤│14│101年│100年6月│在道路收費停車處│北市交停字第│101年2月│300元│註記免罰│││度交聲│14日臺北市│所停車經催繳不依│1AG660120號│2日北市裁│││││字第11│文林路│規定繳費(道路交││催字第裁22│││││54號││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AG660120│││││││56條第2項)││號│││├─┼───┼─────┼────────┼──────┼─────┼───┼───────┤│15│101年│100年6月│在道路收費停車處│北市交停字第│101年2月│300元│註記免罰│││度交聲│15日臺北市│所停車經催繳不依│1AG661154號│2日北市裁│││││字第11│鄭州路│規定繳費(道路交││催字第裁22│││││55號││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AG661154│││││││56條第2項)││號│││├─┼───┼─────┼────────┼──────┼─────┼───┼───────┤│16│101年│100年6月│在道路收費停車處│北市交停字第│101年2月│300元│註記免罰│││度交聲│18日臺北市│所停車經催繳不依│1AG664130號│2日北市裁│││││字第11│文林路│規定繳費(道路交││催字第裁22│││││56號││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AG664130│││││││56條第2項)││號│││├─┼───┼─────┼────────┼──────┼─────┼───┼───────┤│17│101年│100年6月│在道路收費停車處│北市交停字第│101年2月│300元│註記免罰│││度交聲│20日臺北市│所停車經催繳不依│1AG665462號│2日北市裁│││││字第11│文林路│規定繳費(道路交││催字第裁22│││││57號││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AG665462│││││││56條第2項)││號│││├─┼───┼─────┼────────┼──────┼─────┼───┼───────┤│18│101年│100年7月│在道路收費停車處│北市交停字第│101年2月│300元│註記免罰│││度交聲│5日臺北市│所停車經催繳不依│1AG679628號│2日北市裁│││││字第11│文林路│規定繳費(道路交││催字第裁22│││││58號││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AG679628│││││││56條第2項)││號│││├─┼───┼─────┼────────┼──────┼─────┼───┼───────┤│19│101年│100年7月│在道路收費停車處│北市交停字第│101年2月│300元│註記免罰│││度交聲│15日臺北市│所停車經催繳不依│1AG689635號│2日北市裁│││││字第11│文林路│規定繳費(道路交││催字第裁22│││││59號││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AG689635│││││││56條第2項)││號│││├─┼───┼─────┼────────┼──────┼─────┼───┼───────┤│20│101年│100年7月│在道路收費停車處│北市交停字第│101年2月│300元│註記免罰│││度交聲│21日臺北市│所停車經催繳不依│1AG695348號│2日北市裁│││││字第11│文林路│規定繳費(道路交││催字第裁22│││││60號││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AG695348│││││││56條第2項)││號│││├─┼───┼─────┼────────┼──────┼─────┼───┼───────┤│21│101年│100年6月│在道路收費停車處│北市交停字第│100年11月│300元│註記免罰│││度交聲│25日臺北市│所停車經催繳不依│1AG670863號│24日北市裁│││││字第11││規定繳費(道路交││催字第裁22│││││61號││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AG670863│││││││56條第2項)││號│││├─┼───┼─────┼────────┼──────┼─────┼───┼───────┤│22│101年│100年8月│在道路收費停車處│北市交停字第│101年3月│300元│註記免罰│││度交聲│11日臺北市│所停車經催繳不依│1AG715681號│30日北市│││││字第11│許昌街│規定繳費(道路交││裁罰字第裁│││││62號││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1AG7156│││││││56條第2項)││81號│││├─┼───┼─────┼────────┼──────┼─────┼───┼───────┤│23│101年│100年8月│在道路收費停車處│北市交停字第│101年3月│300元│註記免罰│││度交聲│19日臺北市│所停車經催繳不依│1AG723821號│30日北市│││││字第11│文林路│規定繳費(道路交││裁罰字第裁│││││63號││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1AG7238│││││││56條第2項)││21號│││├─┼───┼─────┼────────┼──────┼─────┼───┼───────┤│24│101年│100年8月│在道路收費停車處│北市交停字第│101年3月│300元│註記免罰│││度交聲│28日臺北市│所停車經催繳不依│1AG732180號│30日北市│││││字第11│文林路│規定繳費(道路交││裁罰字第裁│││││64號││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1AG7321│││││││56條第2項)││80號│││├─┼───┼─────┼────────┼──────┼─────┼───┼───────┤│25│101年│100年8月│在道路收費停車處│北市交停字第│101年3月│300元│註記免罰│││度交聲│29日臺北市│所停車經催繳不依│1AG733152號│30日北市裁│││││字第11│懷寧街│規定繳費(道路交││罰字第裁22│││││65號││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AG733152│││││││56條第2項)││號│││├─┼───┼─────┼────────┼──────┼─────┼───┼───────┤│26│101年│100年9月│在道路收費停車處│北市交停字第│101年3月│300元│註記免罰│││度交聲│24日臺北市│所停車經催繳不依│1AG757385號│30日北市裁│││││字第11│文林路│規定繳費(道路交││罰字第裁22│││││66號││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AG757385│││││││56條第2項)││號│││├─┼───┼─────┼────────┼──────┼─────┼───┼───────┤│27│101年│100年9月│在道路收費停車處│北市交停字第│101年3月│300元│註記免罰│││度交聲│27日臺北市│所停車經催繳不依│1AG760106號│30日北市裁│││││字第11│文林路│規定繳費(道路交││罰字第裁22│││││67號││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AG760106│││││││56條第2項)││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