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53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聖松 選任辯護人 洪家駿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04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聖松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049號案件於民國111年5月24日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再行複製、轉拷,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所示。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聲請再審,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049號案件於民國111年5月24日行審判程序時之開庭錄音光碟,業已敘明聲請之理由,經核洵屬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聲請尚在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049號於111年5月24日審判程序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足認聲請人之聲請係於法定期限內為之,再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應予限制交付內容之情形,核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相關規定,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或為其他訴訟目的以外之不當使用。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葉明松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儷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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