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金上訴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上訴字第556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562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563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璟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1942、2027、202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12年1月30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玉芬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