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3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9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凱傑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即臺北○○○○○○○○○)居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0樓之0(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凱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凱傑前因重傷害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王耀興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