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9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主刑部分均各減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各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全案,認尚無不合;惟,原聲請書附表錯誤之處,已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三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柯雅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