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賸餘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6號原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代表人 莊人祥 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 律師
萬哲源 律師 宋怡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聯亞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賸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591,399元(計算式:本金195,505,873元+自111年8月15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22日止之利息14,085,526元=209,591,39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5,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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