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智易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智易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智易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愈今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愈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佩儀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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