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1015號
原   告  陳建村
上列原告與 鄭錦堂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萬5,85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
應補繳1萬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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