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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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41號原告林○○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銘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