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8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8837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法定代理人 翁世雄 非訟代理人 吳清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RIYANTOBNSADAWICASAM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應載明相對人之住、居所。
(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款規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