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5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5199號債權人力霸懷石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郁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鍾李美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公所備查函影本。
㈡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㈢提出催繳文件之掛號回執。
㈣提出請求金額41000元之計算方式及陳報債務人積欠管理費起迄日。
㈤提出債務人積欠管理費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夏進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