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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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9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竊盜案件,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業已分別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正本後5日,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林宗勳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治│竊盜│竊盜│││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月│││├───────┼──────┼──────┼──────┤│犯罪日期│97.10.13│97.11.15│97.10.15│├───────┼──────┼──────┼──────┤│偵查(自訴)機│士林地檢97年│板橋地檢97年│士林地檢97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度偵字第3486│度偵字第1467│││2156號│8號│6號│├───┬───┼──────┼──────┼──────┤││法院│士林地院│板橋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審訴│98年度簡字第│97年度審易字││││字第389號│302號│第669號││事實審├───┼──────┼──────┼──────┤││判決│98.01.22│98.01.19│98.01.12│││日期││││├───┼───┼──────┼──────┼──────┤││法院│士林地院│板橋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7年度審訴│98年度簡字第│97年度審易字││││字第389號│302號│第669號││├───┼──────┼──────┼──────┤││判決確│98.02.23│98.02.27│98.02.02│││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是│是││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否│否│否││罪││││├───────┼──────┼──────┼──────┤│備註│士林地檢98年│板橋地檢98年│士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1285│度執字第4880│度執字第1933│││號│號│號│└───────┴──────┴──────┴──────┘┌───────┬──────┬──────┐│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11.15│97.10.26│├───────┼──────┼──────┤│偵查(自訴)機│臺北地檢97年│士林地檢98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度毒偵字第│││3881號│470號│││││├───┬───┼──────┼──────┤││法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審易字││││466號│第586號││事實審├───┼──────┼──────┤││判決│98.04.22(聲│98.05.27│││日期│請書誤載為│││││98.02.18)││├───┼───┼──────┼──────┤││法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審易字││││466號│第586號││├───┼──────┼──────┤││判決確│98.05.18│98.06.19│││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否│否││罪│││├───────┼──────┼──────┤│備註│臺北地檢98年│士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3621│度執字第3291│││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