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9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忠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毒偵字第1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6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被告吳忠德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09年8月6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案有不宜依簡式審判程序而為判決之情形,爰撤銷本院上開裁定,依通常程序進行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徐煥淵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