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67號原告 羅芳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霈霈 間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384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事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00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因被告李霈霈被訴之刑事案件,已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交易字第384號判決不受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規定,本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惟本院刑事庭仍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依同條第3項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書記官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