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家陸許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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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家陸許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陸許字第6號聲請人 黃司琦 相對人 林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裁定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一、理由欄二、關於「109年1月1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7年6月23日」。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參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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