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埔簡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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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埔簡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聲請人自原債權人挺鈞股份有限公司受讓
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聲請人乃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向相對
人寄發債權讓與通知書,惟因相對人之戶籍設在南投縣○○
鄉○○街○○○號(魚池鄉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為此聲
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債權讓
與證明書、信封、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
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
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經審核聲請人提出
之上開文件,其依相對人戶籍地址南投縣○○鄉○○街○○○
號(魚池鄉戶政事務所)寄送之通知書因查無此人而無法送達
,足認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核與前揭法條規
定相符,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淑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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