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0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0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1038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借款人丙○○邀同債務人乙○○、丁○○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6年9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4,400,000元,期限一年,嗣經轉期,及收回借款金額220,000元,借款餘額為14,180,000元。到期日延長至日98年9月29日,借款金額並改分兩筆,一筆為8,780,000元,按月繳息到期還本,利率按本行定儲指數利率(目前為年息1.11%)加年息2.26%機動計算。另筆為5,400,000元,按月繳息到期還本,利率按本行定儲指數利率(目前為年息1.11%)加年息2.46%機動計算,立有借據、本票、連帶保證書及授信約定書可證。
(二)詎因債務人財產及本案擔保物被假扣押查封,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計14,180,000元,繳息至98年6月29日,依法債務人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並應給連帶給付自98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婷儀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103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黃│自民國98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878000│ 俊津劉秀 │月29日起││三七│││0元│鳳││││├──┼───┼─────┼──────┼──────┼───────┤│2│新臺幣│乙○○,黃│自民國98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540000│俊津,劉秀│月29日起││五七│││0元│鳳││││└──┴───┴─────┴──────┴──────┴───────┘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黃│自民國98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78,00│俊津,劉秀│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0元│鳳│││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乙○○,黃│自民國98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400,0│俊津,劉秀│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0元│鳳│││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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