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69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法 黃男 州定代理人17號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致誠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各款事項,倘有未合,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核其聲請狀所載,有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以利查核人別同一性併供後續法院文書送達之必要。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0日以基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698號函通知債權人文到5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並於同年月16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逾期迄未能補正,即未依法表明當事人,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