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9號原告 謝育鴻 被告 蔡宇明 即一元水餃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扣除暫免徵收之三分之二金額後,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
000元-〈1,000元×2/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王人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