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權不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 阮氏 清徵被告 林志鎬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鎬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0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玟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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