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政沅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2,109元(柒拾肆萬貳仟壹佰零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柒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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