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2號原告 李依榛 訴訟代理人 曹志仁 律師被告 林采婷 (即 許正龍 之繼承人)
許韶勻 (即許正龍之繼承人)
許志緯 (即許正龍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萬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