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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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巷17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刑法第184條之4肇事逃逸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一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林佑珊法官方鴻愷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