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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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46號聲請人彰化縣永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九十七年度」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六年度」。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