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十一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及搶奪等案件,業經本院各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七0號、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三九五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五一一號及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五七號判決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聲請人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合於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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